转错账拒不返还涉嫌侵占罪吗
时间:2023-04-17 14:22:46 4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银行转款错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款错误后,转款人与收款人如能协商一致,将款项退回固然是我们乐见的局面,但是人性的贪婪总会使一些收款人见财起意,否则也就天下无讼了。转款错误之后,转款人通过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要求收款人返还的,是首先能够想到的一种解决方式,但是民事程序的拖沓性,使得转款人为了尽快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倾向于选择刑事手段解决,毕竟在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的现实威胁之下,“人为财死”实在得不偿失。

侵占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均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其中,前者一般被称为委托占有物的侵占,后者则被称为脱离占有物的侵占。

一般认为,侵占罪是针对“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行为进行规制的罪名,本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侵害的法益并非他人对财物的现实占有,而是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因此,本罪的行为对象,要求是本人占有或者其他他人丧失占有的财物。本罪在适用过程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便是“他人遗忘物”的范围界定问题。鉴于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案件中,转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基于委托、租赁、借用、担保、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形成的保管关系,因此涉案财物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且该财物明显不属于埋藏物,故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侵占罪,也需要围绕其是否属于“他人的遗忘物”进行讨论。

与“遗忘物”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遗失物”,二者在民法上有着区分。但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对于侵占罪而言几乎没有意义,且在实践层面不具有合理性和实操性。在此基础之上,侵占罪中的“遗失物”可以抽象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为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遗忘物”具有侵占罪行为对象所具有的本质——非为他人占有,如涉案财物虽然非为所有权人占有,但是却在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际支配控制之下,行为人转移占有的,则无成立侵占罪的空间,只能视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判断其是盗窃、诈骗或者是其他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这种规范的解释,显然蕴含着实质刑法观的精神,因此上述观点为张明楷教授所提倡。在收到错误汇款后拒不返还类的案件中,转款人错误转款的行为可被视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该行为导致所转款项脱离了转款人的占有,导致该款项偶然(非基于保管关系)地为行为人(即收款人)所占有,故该类案件中因错误所转款项属于侵占罪行为对象中的“他人的遗失物”。在此基础之上,如经转款人主张返还财物后,收款人拒不返还的,可以成立侵占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收到错误转账后拒绝退款的行为确实存在成立侵占罪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故转款人在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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