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持餐券前往醉妃蟹酒店用餐,可在结账时却遭到拒绝。对此,宋先生质疑酒店并未规定餐券当日不能使用,这真金白银买来的餐券怎么就花得这么困难。
据宋先生讲,他花340元钱购买了南岗区嵩山路上一家名为醉妃蟹酒店的面值400元的用餐券,此餐券在结账时可抵现金使用。尽管酒店在餐券上标注着不找零、不开发票、不参与打折活动、不准外卖、限每日16时之前使用、有效期半年等一系列条款规定,但宋先生认为购买餐券已享受到折扣,便默许了餐券上的细则。13日中午12时许,结束中秋假期的宋先生与亲友来到醉妃蟹用餐,结账时却被酒店服务人员告知,目前谢绝用餐券付账。争执不下,宋先生只好付了现金,扫兴离去。对此,宋先生质疑,餐券上并未注明哪些日子不能使用,酒店仅凭口头规定拒绝餐券,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这花钱买来的餐券为何用起来如此困难?
昨天,记者联系到醉妃蟹酒店,据工作人员讲,从中秋节一直到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这段时间酒店拒绝使用餐券。当记者表示,13日宋先生用餐当日已过中秋假日,同时未到国庆长假,怎能将其归属法定节假日时,工作人员表示,酒店就是这样规定的。
对此,省消协投诉部负责人表示,酒店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权利,商家应以文字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餐券的使用方法细则等情况;同时,酒店单方面规定某段时间谢绝使用餐券又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商家以酒店就是这样规定做解释,属霸王条款,任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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