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如何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贺州水运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延续的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C4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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