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要件”有三项: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并不是指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包括当事人通过继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受当事人地位后发生的当事人增减情况,包括法定继受情形和约定继受情形等。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无论为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其在诉讼中确定了某一种请求权基础及请求对方给付的内容,则不得再以另一种请求权来要求对方予以相同内容的给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基础上的具体声明,在采旧实体法说理解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具体的请求内容对于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及厘清其范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条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律师补充:
“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两个例外情形,一个是发生新的事实,在裁判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除了以下几种情况:
(1)
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
(2)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
(3)判决生效后获取或制作的,用以证明裁判生效前已发生事实的补强证据;
(4)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另一个是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前诉中当事人主动撤诉,因此,法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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