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一般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由于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它是一种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的权利,不得转借与让与(已故作者的著作权纠纷是例外)。同时,人身权又是一种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人人都必须尊重和不得侵犯。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通过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而实现权利救济,对外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权利主体因为人身遭遇伤害而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因为它并非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所以可以依法让渡或者放弃。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合法受让此种权利的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人,因此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法定让渡和约定让渡。例如,受害人死亡,依《解释》转由其近亲属行使该项请求权就属于法定让渡;受害人在受伤后或者受伤前,也可以约定将此类请求权有偿或无偿让与他人行使。当然,这样容易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及至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一般不提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约定让渡。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决定了赔偿权利人外延较大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因为当权利人自身难以或不能进行权利救济时,必须得有其他救济主体和救济方式、救济途径来进行弥补,否则就会出现公众广为关注的撞了白撞(注:车辆撞死了人,因没有其他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而没能获得赔偿。)等权利救济失衡的情形。其他救济主体如何参与到救济程序中来,或者哪些主体可以参与其中成为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果所有的人或者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类主体,则可能导致人人都可以管却人人都不管或许多人打着维权的旗号而肆意妄为,出现社会混乱;如果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能成为该类主体,将会出现权利救济不力。因此,法律必须把能够通过权利让渡而成为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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