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权查看村里的账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必须及时将村民委员会的账务进行公布,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里的账务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查询,村民查询账务后,认为账务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后,应当尽快进行处理。
村民开荒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村委会有权收回开荒地,有权将其发包给其他村民,但也需要给开荒村民相应的补贴。自村民己开的荒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在开荒的时候没有经过村委同意,没有和村委签订承包合同,就没有土地经营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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