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被解散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7-01 15:44:31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如下: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尽事宜、清偿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通知清算组起诉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在已经被解散的情况下,无法再进行清算,只能追究股东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洁算人进行清算;

2、消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消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傲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台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信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0、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香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欺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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