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政策更新,对你有哪些影响?
时间:2023-06-30 19:55:41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0年法定生育保险新政策

1、生育保险符合报销的条件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乘以1%的人员;

2、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三百元,怀孕满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一千元;

(2)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四千元;自然分娩可赔付两千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一百元;

(3)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一千五百元,并支付七天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一千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一百元;

3、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报销

(1)女职工产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期,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于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十四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的,可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2)其中,生育津贴标是: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最新各地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1、北京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上海

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广州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深圳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天津

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6、石家庄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7、重庆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12(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机关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

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8、杭州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9、南京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0、南昌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1、武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12、长沙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

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13、成都

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14、济南

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15、太原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16、西安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17、哈尔滨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停发企业职工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

18、沈阳

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期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19、长春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0、福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21、海口

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2、贵阳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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