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上没有建房子,拆迁宅基地有没有补偿
作为集体成员,一般都有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根据小区细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政府的补偿一般分为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两部分。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部分土地补偿属于村集体。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村民,这部分补偿款属于村民。在实际补偿中,土地补偿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是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如土地的区位价格,评估宅基地的价值,并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置换补偿是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置换规划安置区内的住房面积。因此,在宅基地征收的实际过程中,只要集体成员统一安置,一般都会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原宅基地使用面积对新的安置面积进行补偿。如果在原宅基地上没有建房,土地上的附着物将不予补偿。但由于宅基地本身是无偿提供给村民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排除未建房者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以政府发布的补偿通知为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一般有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国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等几种情况。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屋和土地的单独补偿“单独补偿”是指土地补偿与附着物补偿的分离。二是如何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决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公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纠纷,只有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判决,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说的过程,从而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自治活动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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