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房屋应当分别给予补偿。
农民宅基地在土地属性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再由村集体分配给村里的村民,村民在分配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应当保证房屋所有权的,归村民所有。
农村房屋被征收时,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住房补偿。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被征收村民没有其他宅基地,则村集体将新宅基地划拨给村民,否则土地补偿款应归属被征收农民。至于房屋补偿,因为房屋产权属于村民,所以房屋补偿应该属于村民。宅基地补偿的对象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置换形式,另一种是货币形式。置换补偿是指在规划安置区内,根据不同的地价置换不同规模的土地;货币补偿是指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下一步是对房屋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因为这部分是对货物所有权的补偿,所以这部分的补偿方式只能是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人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和林木。具体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的安置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的安置标准。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由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房屋面积补偿价×房屋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拆迁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依法批准,不得超过控制标准。
房屋置换新均价是指被拆迁宅基地在一定时期、一定面积内的房屋新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情况,在400-700元/m2范围内确定。每户平均安置面积按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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