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答:所谓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有关部门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将房源情况及销售价格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
怎样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的认定
答: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用于拆迁家庭定向安置或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其它面向非拆迁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答: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主管部门设置了三道“关口”。
1、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房管局严格按照受理条件,开具《购房证明,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
2、开发单位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负责查验购房证明,购买人与购房证明姓名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拒绝向其出售;姓名一致的,签定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罚。
3、把好产权办证关。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
如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答:市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监管。
1、是住房“入市”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单位据此,按照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核发销售许可证后在网上公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
2、销售过程监督。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市房管局通过网络系统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即时监督。
3、购房人的监督。购房人可以及时便捷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发现所购住房违反公布价格,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及申请受理地址
市房管局2314526423316187
市建委23307363
市物价局12358(举报)
和平区房管局23329370和平区长沙路95号
河西区房管局28138773河西区黄浦南路4号一楼
河东区房管局84122032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南开区房管局27022099南开三马路205号
河北区房管局26293509河北区金纬路金正公寓(河北房地产市场)
红桥区房管局27328452红桥区西青道新春街2号
东丽区房管局84375958东丽区先锋路19号
津南区房管局28398430津南区津岐路(房管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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