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3-04-05 18:22:14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应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2、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一、公司申请的工伤认定然后又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所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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