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公民在学习及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自由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包括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如果个人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如果涉及到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公民享有学习及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由。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如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民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如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民有以下权利:
1. 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有权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
2. 要求国家语言文字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如果公民发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可以向国家语言文字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求其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3. 改变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如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民有权自行改变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使其符合规范。
4. 有权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公民有权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以检验自己的语言文字使用是否规范。
5. 受教育权:公民有权通过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教育,以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素养。
总之,如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民有权采取各种方式来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以推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
公民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者,享有学习及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公民有权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国家语言文字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如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民还可以要求其改变不规范的语言文字,或者参与普通话水平测试。此外,公民还有受教育权,可以通过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素养。因此,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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