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检查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排放污染物的机构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检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留。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重点地区和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