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有明确规定和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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