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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力吗

2022-07-02 7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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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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