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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普通语言文字的地位。市民有权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为市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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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自治权,所以,不是民主自治地方。
中国宪法规定,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每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习俗的自由。第二章第三十四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第二章第五十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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