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作品包括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作品
一是合作作品的可分割使用,是指合作作者可以独立使用自己创作的部分并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另一种是合作作品的不可分割的使用,即合作作者虽然有自己的创作,但已经融入到作品中,(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权利的,由合作作者约定权利的分配和行使,由合著者共同行使。可分割作品的修改权由创作者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取得的报酬,由合伙人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按照相同份额分配报酬,这里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需要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所有合著者无权独立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著者共享。但同时,合著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滥用自己的权利,阻止其他合著人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达成共识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另一方行使其权利。”
合作作品不仅有一种,而且有许多种,有些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签名只能是共同签名,有些合作作品只是缝合在一起,所以可以单独签字,也可以分析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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