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故空岗喝酒及与业主发生口角,一名保安被物业公司辞退,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物业公司须支付保安加班费和半个月工资,但公司不服裁决,将保安告上法庭。日前,经本市河东区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工作岗位性质决定其只能实行综合工时制,根据法律无需支付加班费,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王某2008年应聘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安。2009年5月中旬,王某在值班时无故空岗、喝酒,并与业主发生口角,物业遂将其辞退。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4000余元及5月份上半月工资410元。
但物业公司却不服裁决。物业公司认为,招聘时已经向王某介绍了工作性质、待遇及时间等情况,王某认可后才安排其上岗。现其因未尽到保安工作职责才被辞退,故起诉王某至本市河东区法院,要求判令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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