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即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算能力的,则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
一、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分配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分配清偿顺序如下: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6、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优先分配:清算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生活费、医疗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员工生活费;
8、第一顺序还款: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员工借款,企业欠员工集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欠非正式员工劳动报酬;
9、第二顺序清偿金额:所欠税费;
10、第三顺序清偿金额:破产债权。
二、清算组行使哪些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履行下列职权:
1、进行清理公司财产工作,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理债权、债务;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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