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加盖公章能成立吗
时间:2023-03-27 21:02:00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人自己盖公司的公章,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伪造公章罪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3.主体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主观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刻假公章的后果有哪些

刻假公章的后果如下:

1、使用假公章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果为刑事责任;

2、伪造公章可能伪造公章罪,不伪造仅使用可能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公章和使用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的,一般以伪造国家公文罪处理,伪造公章只是伪造公文的手段,伪造公章被伪造公文吸收。

刻假公章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变造。

三、关于打击制贩假证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件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5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

(三)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次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两次后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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