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4条可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问题,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一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实践中,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责任认定文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3条,调解书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若对方侵权人一直不配合承担应有的赔付责任,当事人还可以针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办理程序是什么
需要向发生车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提交诉讼申请及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我们申请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后法院认为此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会在审核后的七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到法院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进行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果被别人撞伤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与责任人协商赔偿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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