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垫付后伤者不解决怎么办
(一)肇事一方垫付费用的处理,各地法院有四种做法,一是诉讼中要求垫付人反诉;二是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直接一并处理;三是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不处理;四是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直接支付。
(二)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各地法院有两种做法,一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垫付人。二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人,受害人返还垫付费用。
二、肇事方垫付资金是否能一并处理
(一)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为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应当一并处理。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钱如何一并处理
如何一并处理,应当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在不反诉的情况下,垫付费用由法院一并直接处理由保险公司赔付,不符合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的诉讼原则,且反诉是垫付人针对受害人的,不能针对保险公司,起不到让保险公司赔付的作用。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若垫付人不是被保险人则无诉权,若是被保险人则可以起诉,但因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能并案处理,难以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肇事者垫付的费用让受害人增加在诉讼请求中,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损失这部分费用,与事实不符,部分受害人也会因增加诉讼请求要多交诉讼费用而不愿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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