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定金可以退。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了适用定金规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是实际支付定金。仅仅是支付定金但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协议,不符合定金规则的,不能按定金规则执行。因此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房地产费与房地产税、房地产租的区别
房地产费是指依据法律和法规,由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房地产法开企业、房地产交易各方和房地产产权人等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补偿费等。房地产费并不是基于国家权力,而是基于政府机构实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而向被管理者或被服务人收取的成本。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土地使用费(不含地租)、房地产行政性收费和房地产事业性收费。
房地产税和费均表现为交纳一定的金钱,但两者性质不同。征收房地产税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法律法规,而收取房地产费的依据有些是法律,但大多数都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规章,有些甚至是收费主体自行决定的。收取房地产税,只能是政府代表国家征收,而房地产费,可以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收取。更重要的是,房地产税可以增加财政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具有调节房地产市场和资源的作用。而收取房地产费,应当是政府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成本,补充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
与房地产税、费相关的,还有一个租的概念。地租则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租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报酬,在我国地租主要表现为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三个概念的界限非常鲜明,但实际操作中却很模糊,三者之间具有较强的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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