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4-04 19:51:59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质证,所以应该授予他对鉴定的相关资料、鉴定整个过程以及案件相关资料的调查权。

(2)说明权。这个说明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明权,是专家辅助人特有的权利,是其享有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的权利。

(3)质询权。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他能对鉴定意见质证。他可以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和鉴定程序等质询。质询权是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他作出质询,被质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随意拒绝回答。

(4)支付费用的请求权。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2、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承担以下义务:不得泄露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在庭审中要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询问。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遵守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遵从诉讼程序。

一、司法鉴定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专家辅助人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其身份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查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无论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采信与否,都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理由,不能一言带过。法官根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是否重新鉴定。如果法官决定重新鉴定,应该把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一起提交给二次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

二、为何建立司法鉴定辅助制度?

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强化对庭审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起到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的作用,使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得到检验,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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