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确实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专门性问题可以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一些在某些领域或者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并且该项特长有利于审查案件事实。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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