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并不是合法的债务关系,恋人没有义务支付。从法律层面看,分手费并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合法的赠与、债务债权关系,因此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特别是婚内出轨,当第三者的,通过分手获取分手费,更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分手时一方能索要分手费吗
恋爱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恋爱也是自由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不合法的行为是不予保护的。如果双方只是恋爱,没有长期的同居在一起,没有创造了共同的财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长期同居生活,分手时要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继承等问题。
如果与有配偶者同居恋爱,分手时提出索要分手费更是败坏道德表现。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结婚后相互忠诚的原则。然而,破坏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费,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情况关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索要分手费不仅不合法,还严重违背了道德品质。如果对方对提出否认分手费自愿协商给予,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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