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履行告知义务,政府一般会在征收初期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房屋征收区域、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等。
如果政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这是非法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想获得征收决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获得。此外,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协商,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未签订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拒绝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4、市、县级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6、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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