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股东出资是决定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没有实际出资,就不能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发现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必然会严厉处置,甚至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解除股东资格的严格措施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通常不应要求剥夺股东资格。2、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前,应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
瑕疵出资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关于瑕疵出资者是否享有股东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论较大。
因我国采用资本实缴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故瑕疵出资者未按照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瑕疵出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由于瑕疵出资者已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且在公司章程上明确签字,有真实意思表示,故瑕疵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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