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可以无限延长延期时间的特殊情况,除非延期是由于无法预料且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所致。若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限超出了预先约定的时间界限,便应立即启动对违约责任的计取流程。若该期限持续超过三个月之久,则购买方将被赋予法定权利,主张提前终止买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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