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一旦约定了交房日期,未能按照该日期准时履行即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若出卖方曾被进行过敦促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完成履约,则购房者将无权选择解除合同,然而却可向开发商索取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若经过连续三个月的敦促后,出卖方仍旧无法按期履约并且未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则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全部由出卖方负责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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