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若出现延迟交付情况则视为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出催告信函,并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履约。如果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履约,虽然购房者无法撤销合同,但是仍然有权追偿因逾期交付所带来的损失。但是如若经过书面通知后三个月仍旧未能完成履约并且无合理解释,那么购房者将有权解除合同,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有开发商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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