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延期三个月交付房屋这一情况,实际上已经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了。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向购房者提供房屋,首先应由购房者向其发出要求限期交付房屋的正式通知,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明确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购房者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购房者未曾进行过催告的情形,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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