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登记的规定有: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公司名称核准流程是怎么样的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名称核准流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署);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全体股东签署或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两人及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章程)或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决议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7、公司住所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文件(许可证);
11、其他有关文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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