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详细说明表)
办理依据
《公司法》第7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28条
办理程序
窗口申报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换发营业执照。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予以受理,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济宁市工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承诺期限
窗口申报的,当场受理当场登记,需要核实的,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3日内发照。
注意事项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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