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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审批期间的法定时长为三十日。
在此期限之内,任何一方若对离婚持有异议,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离婚注册申请。
如若超过此期限双方仍坚持离婚之意愿,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将会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注册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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