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离婚登记程序中设立的离婚冷静期有明文规定,需为期1个自然月。
该项条款明确规定,如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之内,任意一方对离婚计划有所改变或撤销,均可随时随地提出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具体情况必须按照个体离婚案例的真实细节与独特性来进行评定和判断。
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弱化和缓解由于意气用事、赌气等非理智因素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及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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