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且离婚冷静期后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婚内出轨以及家庭暴力这两种情况属于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况。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时才适用。这条规定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如果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不需要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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