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
(1)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
(3)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4)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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