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段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以各种方式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变成为躲避税的关键。由于各国对居民身份标准不一样,有以居住期超过3个月、半年和一年为标准的,也有以拥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之间往往存在着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自由的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防止跨国避税而以税收条约进行限制,即使如此,跨国纳税人也可借某些其他的手段和方法躲避纳税义务。
例如,纳税人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也可以利用短期纳税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甚至可以住在船上或游艇上,避免居所对他的征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迁移居所的方法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例如,居住在高税区的国家可以设法移到低税区的国家,以达到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目的。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常被视为“纯粹”移民,逃避重税负也是各国允许的。不过采用这种方式的多是两种人:一是已经离休的纳税人;另一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以躲避高税负的压迫。从总的情况讲,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的方式不会涉及到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人具有一定准许迁移的手续就可以了。以居所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避税的居民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在名义上,形式上成为“真正”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对这种旨在回避纳税义务的移民,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如荷兰政府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荷兰居所而移民国外,并在一个纳税期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于荷兰居民。在次期间发生的收入一律按荷兰税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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