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税制体系的差别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差别,其税收体系中的税种构成明显不同。虽然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格局,但如果略加详细比较就会发现,各国所得税各税种结构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同时开征,且征收管理规范而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上不征资本利得税,即便开征,开征范围也比较狭窄,宽免项目多。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过程中,有的国家实行综合课征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课征制;而且即使
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税制体系的差异必然造成各国纳税负担的差异是跨国纳税筹划的基础条件。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因为各国坚持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就成为跨国纳税筹划的重要条件。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在征税方面行使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权力,它按属人、属地原则及属人兼属地原则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亦称国籍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三种。世界上除美国实行三权并行外,其他各国一般都是以一种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管辖权为辅;但也有单一行使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即地域管辖权),比如法国。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导致各国判断是否纳税的法律根据不,
从而使得纳税人在某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在另一国可能就没有纳税义务。这就使得跨国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三)各国税基范围宽窄不同
跨国纳税筹划主要涉及直接税,即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是其筹划的着力点。间接税在消费地征税的原则比较统一,销售收入的确认也缺乏弹性,故它不是筹划的重点税类。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各国法律对税前可减除的成本、费用的范围和标准有很大不同。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另一些国家却不允许扣除,使得各国所得税税基宽窄不同。而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基的大小又决定着税负的高低。因此,它也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的
主要因素。
(四)各国的税率高低不同
应纳税额的多少除了税基的宽窄之外,还取决于税率的高低。税率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中差别最大的一个要素,是跨国纳税筹划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税种特别是公司所得税多采用两种税率形式,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同样是对所得额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有的国家则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即使实行同一税率形式,各国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例如,现行公司所得税,黎巴嫩为10%的比例税率,匈牙利是17%的比例税率,巴西是25%的比例税率,加拿大的税率则为38%;而美国、阿曼、沙特阿拉伯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也正因为如此不同的税率规定,而使得跨国纳税筹划有了不小的运作空间。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球各国普遍降低税率,但有些国家仍保持过高税率,税率的高低空间的加大进一步刺激了跨国的避税活动。
(五)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
各国出于各种经济或政治目的往往会在税收上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其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它们对外国投资者独资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提供大量税收优惠,在纳税方面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虽然WTO的重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各种企业平等纳税,但因各国情况差别太大,税收优惠一时还难以消除。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形成了不少使纳税人减轻和消除税负的良机。
(六)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我们在第一章准备知识中已经谈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同时课税,就是国际双重征税。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各国采取了各种方法:有些国家采用免税法,有些国家采用抵免法;有些国家的抵免法采用分国抵免限额,有些国家则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各国不同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也给纳税筹划者提供了机会。
(七)征收管理水平和效果的差别
各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果上却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讲,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征管水平较高,征管漏洞少;而市场经济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征管效果较差,存在税款大量的漏失。有的国家税收管理水平更为低下,本国的税收法规几如废纸一张。如此一来,不仅出现很多合法的税务筹划,就连非法的逃税也层出不穷。加之各国税收情报交换不力(特别是征管水平差异大的国家之间),更给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八)各国反避税措施的差别
避税与反避税是一对矛盾,政府不断针对纳税人的避税手段出台应对措施。但各国的反避税的措施规定是有差别的,在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属于非法的行为,在有些国家由于反避税措施的缺乏却仍属于合法行为。这又往往会给跨国避税提供发挥的空间。
总之,跨国纳税筹划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曾任当今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公司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的查理士·T.克劳福德把国际纳税筹划的方法技术作了八点归纳:
1.向国外转移资产以减轻在居住国的税负;
2.利用国外企业开办期的亏损冲减居住国税收;
3.在不同国家采取各自有利的经营方式少缴国外所得税;
4.利用税收协定和避税港的优惠,通过联属企业内部的资金转移,减轻国外和居住国的税收负担;
5.调整联属企业的收支结构,降低集团总的税收负担;
6.安排联属企业的购销活动的内部估价,减少总税负;
7.利用外国的税收抵免,少缴居住国的税收;
8.抽回国外的经营业务,以取得更大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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