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税收筹划中纳税义务的认定
时间:2023-06-07 14:41:14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区别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是跨国税收筹划中必须关注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如果一个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内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其从该国领域范围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这个纳税人对该国承担的纳税义务便是无限的,其通常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一个纳税人只须缴纳其从该国领域之内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则视为仅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其通常是这个国家的非居民。

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居民对居住地所在国政府要负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只须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只有美国、墨西哥、菲律宾、罗马尼亚、牙买加、肯尼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有特殊规定:不仅居民,而且非居民也要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另外一些国家,不分居民还是非居民,一律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一般来说,只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仅对发生或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对跨国纳税人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些国家和地区目前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埃塞俄比亚、博茨瓦纳、所罗门、扎伊尔、津巴布韦、文莱、香港和澳门等。

既然居民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那么对“居民”标准的认定就成为关键问题。世界各国对“居民”的认定标准规定不尽一致。我国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纳税;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居留时限为6个月(或以182天或183天表示)。居留时限定为一年以上的国家并不多,除我国外,还有日本、韩国、新西兰等。

非居民对收入来源地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各国税法有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税法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是:①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解释以是否设有从事营业的机构场所为准。②对各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解释以投资的实际运用地为准。以股息为例,其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润。

③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解释以提供劳务的所在地和从事受雇佣活动的所在地为准。

作为一个跨国纳税人,不仅面对着居民地所在国,而且面对着收入来源地所在国的复杂税制,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可筹划的余地也就越大。例如A先生是日本居民,打算在避税港某国设立一家X公司,并拥有该公司40%的股权,另外60%的股权由B先生、C女士和D先生各拥有20%。B先生、C女士为非日本居民,D先生是日本居民。依据日本税法,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50%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视为基地公司,其税后利润即使没有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合并计税。公司采纳会计师的建议,D先生的20%股权转为其他非日本居民所拥有,从而享受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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