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是城中村,1993年经合法程序批复的自建房后有块剩余的土地,现在邻居为达到占用该地块的目的,以安装自来水管道为由提出使用这个地块的要求,在被我父母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状,说这是块被征用的公用土地,其拥有使用权。在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村委和建设局签订的为安置拆迁户的《征地协议书》中,并不包括这块地块。法院却根据一些非征地在场人员的证言判决为该地块为已经征用的公共土地。
律师解答如下:
1、非在场人员的证言只是间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征地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你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你也可以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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