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刘女士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一万两千元。今年刘女士已怀孕五个月,公司以刘女士已经怀孕工作量相应下降为由将刘女士月薪减为八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被法律允许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将刘女士月薪减为八千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刘女士协商一致。未经刘女士同意,公司不得降低刘女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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