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9月27日专电(记者杨守勇)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嫌麻烦,对女性职工的招录和使用采取种种限制手段等现象,刚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规定:妇女怀孕生产期间不得或辞退或降低薪水等。
为保护女职工权益,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据介绍,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应保障男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河北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机构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而在劳动过程中,应根据妇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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