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采用口头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程序一般违法,但非全日制用工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最好还是采取书面的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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