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河池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设立依据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证书: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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