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
(1)如果委托的事务是合法的,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构成合同违约,应当退还协调费用,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同,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委托的事务是违法的,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协调费的主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事的人。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委托事务预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一般来说,委托人不能委托自己为自己办理事务,所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二、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损失责任是怎样的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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