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未完成时可以要求退还钱款。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未经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收取费用后,未能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款退还给受托人。
行纪合同委托事项有什么?
1.明确合同主体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3.价格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购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5.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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