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表达方式。口头形式适用于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缺乏客观记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数额不大的民间借贷等;而书面形式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确凿、客观、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行为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口头形式指的是行为人使用口头语言来表达意思的方式,包括面对面的交谈、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以及通过他人传话等间接对话方式。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口头形式要件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口头形式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即能够自由表达意思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口头形式要求行为人以口头方式表达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对话、陈述、默许等方式实现。在口头形式中,行为人还必须清楚地表达出其意思,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如果行为人未能满足口头形式要件,其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被承认。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口头形式适用于数额不大或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缺乏客观记载,不易于调查取证。书面形式则适用于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的特点。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并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在口头形式中,行为人还必须清楚地表达出其意思,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如果行为人未能满足口头形式要件,其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被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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